雅安这部法规获批,为全国首部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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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这部法规获批,为全国首部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10月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批准了《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规),该法规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的系统性立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是全国唯一一个获得“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称号的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基地面积、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数量居全省第一。

法规的制定,顺应了党中央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通过立法的方式,以基地保护为引领,带动并巩固提升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区建设成果,为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优质农产品供给基地和碳汇农业典范、藏区菜篮子保供基地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该法规具有明显的补充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专家认为,该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强化对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的保护,填补了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机制的“空白”,推动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由当前的“进退机制”向“全程管理制”转变,对推进绿色(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积极作用。

该法规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创制性地将国家对绿色(有机)农产品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推荐标准转化为农业投入品法定使用标准,采用清单式管理,跟进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确保了“软标准”在基地的“硬着陆”。

该法规的制定得到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农业农村厅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对法规的出台起到了重要作用。

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

(2022年7月19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推进我市绿色产业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种植区域和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的种植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地的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基地建设与保护的总体规划,全面统筹基地保护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基地建设与保护的具体规划,建立县、乡、村三级基地保护巡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基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地保护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市场监管和供销合作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基地相关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基地和基地单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地保护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将基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有机)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安排项目投资时优先支持基地发展,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将耕地保护与提升、绿色防控等资金纳入本级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地内农业生产主体申请或者续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认证或者再认证有机农产品)的补助政策以及推进基地创建和续报工作的激励机制,推动基地保护、提升和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和保护,建立和完善长效、稳定、多元的基地保护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涉及基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推广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基地保护意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基地建设与保护相关规划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建设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推进基地标准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建设。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基地显著位置设立基地标识牌,标注基地名称、基地单元、基地面积、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监督电话以及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基地内农业生产主体有权按照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基地内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实施下列基地保护行为:

(一)按照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如实做好农事记录;

(二)协助维护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和基地标识牌;

(三)保护基地生态环境,主动清除污染物,无法清除的,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二)毁坏基础设施和标识牌;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和破坏基地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基地内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基地内农业固体废物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基地内农村生活垃圾按照《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以及周边的水、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基地以及周边的环境,防止外源性污染对基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基地建设相关要求,制定基地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清单或者使用准则,并在基地或者基地单元内进行公示。

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供应点,支持建立健全基地农业投入品社会化配送服务体系,鼓励社会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基地提供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主体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从事农事活动,应当按照基地农药使用清单使用农药,按照基地肥料使用准则使用化肥。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主体在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范围内从事农事活动,应当使用有机植物生产中的植物保护产品目录、有机植物生产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目录以内的物质。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基地内农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农药时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建立健全销售台账。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农药经营者销售台账,对销售台账记录的购买基地限用农药或者购买农药量较大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宣传教育,适时对其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在基地内推广使用有机肥,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有机肥的积肥、造肥、运输和科学施用,加强有机肥生产、经营和使用常态化监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按照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推行用养结合、种养循环,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为主,科学施肥,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基地内的农业生产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宣传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冒用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志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市、县(区)供销合作部门应当打造惠农服务网络,建设农产品市场网络,强化绿色(有机)农产品产销衔接,促进绿色(有机)农产品市场流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有机)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提高基地农产品质量,促进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成员,在基地范围内推广优良品种,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提供农业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田间管理和品牌营销等服务,带动成员规模化经营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

鼓励基地农业生产主体成立绿色(有机)农产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广行业规范,为协会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生产活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主体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基地生态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造成基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雅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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